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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对《福建省建设厅关于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资质和个人资格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对《福建省建设厅关于防雷工程
 专业设计单位资质和个人资格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2003年3月5日 建办市函[2003]74号)


福建省建设厅: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资质和个人资格有关问题的请示》(闽建设〔2003〕5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设计资质证书已涵盖防雷设计内容,持有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可以承担相应范围相应等级的防雷工程设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防雷设施属房屋建筑附属的设备、线路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纳入建筑活动的管理范畴。此外,《建筑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明确规定:“建筑工程设计是指民用建筑和一般工业建筑的总平面设计与单体设计。即建筑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室外工程设计、建筑物构筑物设计、结合城市建设与民用建筑修建的地下工程设计及住宅小区、工厂厂前区、工厂生活区设计等,以及上述建筑工程所包含的所有相关专业的设计内容,如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各类管网管线设计、园林绿化设计、室内外环境设计与装修、动力、煤气、道路、消防、保安、通信、防雷、建筑智能化设施等设计内容。”因此,防雷设计是建筑工程设计的一部分。按我部颁发的现行工程设计资质标准,防雷设计已涵盖在相应的建筑工程设计资质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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