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2002年10月12日 铁科技[2002]7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工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范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以下简称监督抽查)工作,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号)和铁道部公布的《铁路工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铁科教〔2001〕2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监督抽查工作由部科技司归口管理,并定期发布《监督抽查铁路用工业产品质量通报》。
第三条 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下简称质检中心)受部委托负责实施监督抽查的具体工作,并将抽查结果汇总报部科技司。
第四条 铁道部按年度制定监督抽查计划。监督抽查所需费用由部安排专项经费解决。
第五条 监督抽查的质量检验依据是被检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铁道部发布的技术条件,以及经备案的企业标准或企业明示的质量承诺。
第六条 被抽查企业应积极配合监督抽查工作。监督抽查的样品,由被抽查企业无偿提供,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产品检验的合理需要。
第二章 抽查计划
第七条 监督抽查的产品主要是涉及人身安全和运输安全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有关单位或用户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第八条 部科技司负责制定《铁道部监督抽查重点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根据铁路建设、运输安全的需要进行修订和调整。
部科技司根据《目录》,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年度监督抽查计划;并可根据运输安全和产品质量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抽查计划。
第九条 质检中心应对《目录》中的产品制定抽查实施细则,并报部科技司审批。抽查实施细则应包括以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