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抽样数量和样本基数;
(二)产品检验的依据;
(三)产品检验所需的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
(四)产品的全部检验项目和方法。
抽查实施细则中的抽样、检验依据、检验项目等内容应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十条 质检中心应根据年度监督抽查计划,依据抽查实施细则制定抽查方案(包括产品的计划检验项目、所需的样品数量及检验判定规则等)。
第三章 抽样
第十一条 监督抽查的抽样人员应是质检中心指派的检验人员。到企业进行抽样时,应有2名抽样人员参加。抽样人员不得事先通知被抽查企业。
第十二条 抽样人员在抽样前,应出示质检中心开具的《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和有效身份证件,向被抽查企业介绍监督抽查的性质和抽样方法、检验依据、判定规则等。
第十三条 抽查的样品应是经生产企业检验合格的近期产品,可在用户或生产企业抽取。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抽样:
(一)产品未经企业检验合格的;
(二)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为非铁路使用的;
(三)抽样时有充分证据证明该产品用于出口,并且出口合同对产品质量另有规定的;
(四)产品标有“试制”或“处理”字样的;
(五)产品抽样基数不符合抽查实施细则要求的。
第十四条 被抽查企业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拒绝接受抽样:
(一)抽样人员少于2人的;
(二)抽样人员姓名与《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不符的;
(三)抽样人员应携带的《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和有效身份证件等材料不齐全的;
(四)抽样人员事先通知该企业的。
第十五条 抽样人员封样时,应有防拆封措施,以保证样品的真实性。
第十六条 抽样后,抽样人员应填写抽样单。抽样单中有关企业名称、商标、规格型号、生产日期、抽样日期、抽样数量、抽样地点,是否有生产许可证(制造特许证)和认证证书等内容应逐项填写清楚。企业需要特别陈述的情况,在备注栏中加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