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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抽样单应有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企业有关人员签字,并加盖被抽查企业公章。抽样单一式二份,分别留存质检中心和被抽查企业。
  第十八条 对因转产、停产等原因导致无样品可抽的,企业应出具书面证明材料;抽样人员应查阅有关台账予以确认,并在证明材料上签字。
  第十九条 被抽查企业拒绝依法进行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及时报部科技司予以协调。如企业仍不接受抽查,对该企业按照拒绝监督抽查(以下简称拒检)论处。
  第二十条 样品一般应由抽样人员负责带至检验地点。对不便携带的样品应由被抽查企业负责在规定的时间内寄、送至检验地点;无正当理由不寄、送样品的,按拒检论处。
  第二十一条 在用户抽样的,质检中心应确认样品的生产企业;如不能确认生产企业的,应书面通知样品包装或铭牌上标称的生产企业,企业接到书面通知15日内无任何书面回复的,视为确认样品为该企业所生产。
  第二十二条 样品应在监督抽查结果公布后退还被抽查企业。因检验造成破坏或损耗而无法退还的样品可以不退还,但应向被抽查企业说明情况。企业要求样品不退还的,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四章 检验

  第二十三条 承担监督抽查工作的检验机构(包括质检中心)应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符合法定要求,并经铁道部授权开展产品质量检验工作。
  第二十四条 检验机构应制定严格的样品接收、入库、领用、检验、保存及处理的程序规定,并按程序执行。避免出现可能对检验结果产生影响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产品检验的仪器设备应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并在计量检定周期内保证正常运行。
  第二十六条 按规定的检验方法和检验条件进行产品检验。现场检验应制定现场检验规程,并确保对同一产品的所有现场检验遵守相同的操作规程。
  第二十七条 检验原始记录应如实填写,保证真实、准确、清楚,不得随意涂改,并妥善保留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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