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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检验过程中遇有样品失效或检验仪器设备故障等情况致使检验无法进行时,应如实记录即时情况,并有充分的证实材料。
  第二十九条 在监督抽查结果公布前,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产品,质检中心应将《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和检验报告一并寄送其生产企业。
  第三十条 检验报告内容应齐全,检验项目应与抽查方案一致,检验数据应准确,结论明确。

第五章 监督抽查结果的处理

  第三十一条 铁道部定期发布《监督抽查铁路用工业产品质量通报》,并在媒体上向社会公布;对不合格产品的生产企业以及拒检企业予以曝光。
  第三十二条 不合格产品的生产企业,除因停产、转产等原因不再继续生产的以外,应进行整改。
  第三十三条 不合格产品的生产企业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整改:
  (一)质量问题严重的,立即停止该种不合格产品的生产;
  (二)查明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查清质量责任,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工作责任;
  (三)对在制产品、库存产品进行全面清理,不合格产品不准出厂。
  第三十四条 不合格产品的生产企业应按《监督抽查铁路用工业产品质量通报》的要求向部科技司提交整改报告和复查申请,并接受复查检验。复查检验费用由生产企业支付。
  第三十五条 拒检企业的产品按不合格论处。
  第三十六条 应进行复查而到期仍不申请复查的企业,按复查不合格论处。
  第三十七条 监督抽查不合格、复查仍不合格或连续两次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产品的生产企业,其被检产品不得在铁路上使用;其中已取得产品认证证书或生产许可证(制造特许证)的生产企业,由发证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撤销其相关证书。
  第三十八条 被抽查企业在接到《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之日起15日内,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应向部科技司提出具有明确依据的书面报告,并抄送质检中心。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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