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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 部科技司收到企业提出的异议书面报告后,应组织调查、核实,并进行处理。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四十条 质检中心根据年度监督抽查计划的项目,提出单项产品的监督抽查费用和总经费预算,经部科技司审定后下达计划并按规定拨款。
  第四十一条 年度监督抽查计划内项目如需增加厂项和经费,由质检中心提出申请,经部科技司审批后开展工作,所需费用在下年度监督抽查经费中补拨。
  年度监督抽查计划中未完成的项目,已拨费用在下年度监督抽查经费中扣除。
  第四十二条 质检中心应严格按年度监督抽查计划完成监督抽查任务,并将监督抽查任务完成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报部科技司。

第七章 工作纪律

  第四十三条 参与监督抽查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执法、秉公执法、不徇私情,对被抽查的产品和企业名单不得事先通知被抽查企业。
  第四十四条 检验机构应严格按监督抽查工作有关规定承担抽样及检验工作,保证检验工作科学、公正、准确;并如实上报检验结果和检验结论,不得瞒报。
  第四十五条 检验机构不得承担对检验结果公正性有影响的检验项目。
  第四十六条 不得利用监督抽查结果参与有偿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未经部科技司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将抽查结果及有关材料对外泄露;不得擅自向企业出具监督抽查合格证明。
  第四十八条 参与监督抽查的检验机构和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部科技司责令改正,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取消从事铁路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资格,并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提请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科技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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