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对使用完毕的客货票据存根页和票据整理报告,要按种别、日期、顺号装订成册,按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对使用过的电子客票碳带也应按规定期限保管备查。
第十七条 到达客货票据的保管
车站应严格执行客票回收制度,对旅客使用完了的车票,由到站负责收回,旅客需要报销时,将车票切角后交给旅客。乘降所下车的旅客,由列车乘务员收回车票,集中交列车终到站。车站收回的车票必须严格保管,定期缴销。
车站对到达的行李、包裹、货运票据(包括相关附件)、到达变更货票抄件,要按照票种、时间顺序分别装订成册,按规定时间保管。
第五节 客货票据的缴销
第十八条 对不适用的客货票据,应及时清点并填制“客货票据缴销单(财收-24)”报上级收入管理部门审批后,连同客货票据寄送上级收入管理部门点收销账。
第十九条 对保管期满的客货票据、碳带及报表,应填报“票据、报表保管期满销毁单(财收-25)”,报上级收入管理部门审批,并由其派专人负责监销。其中碳带的销毁,按铁道部的专门规定办理。
第三章 客货票据的使用
第二十条 核收铁路运输费用时,必须使用铁道部规定的铁路客货票据,未经批准公布的票据不得使用。不得使用铁路客货票据核收铁道部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第二十一条 使用计算机填制客货票据的软件系统,必须采用铁道部规定的计算机软件。在实际制票工作中如果出现计费方面的错误,应及时报告上级收入、客运、货运和计算机管理部门解决。
第二十二条 客货票据必须按照票据符号、票号顺序使用。如因工作失误出现越号时,应及时向上级收入管理部门报告,在“票据整理报告(财收-4)”上分行填记上报,并尽快采取措施恢复顺序使用。
第二十三条 对填写式票据,不论是手工填写还是计算机填写,都必须各联同时复写,不得分联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