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所属客货营业单位报送的客货运输票据、报表的报送时间、质量提出要求。
2.监督所属客货营业单位的运输收入进款结账存汇工作。
3.有权调阅与运输收入有关的各种账表、凭证、文件、资料。
4.有权检查所属客货营业单位的票据管理、使用工作。
5.有权限定债权债务的处理期限。
6.对审核发现的问题,有权向责任单位提出处理意见。责任单位如无特别理由,必须在限定时间内按处理意见及时处理。
7.对违章违纪的单位和个人,有权做出经济处罚的决定和提出行政处分的建议,责任单位须按建议期限,将处理结果和整改措施呈报提出建议的收入管理部门。
第六条 审核工作纪律
收入专业审核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要认真执行国家财经政策和铁路规章制度,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廉洁奉公。发生以下情形的,应负行政、经济责任,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
1.发现贪污舞弊等违章违纪行为或收入事故,不揭露、不报告、有意包庇的。
2.有意篡改客货运输票据原始信息(包括书面、电子信息)的。
3.滥用职权,收受贿赂,以权谋私的。
4.有意将未经检查、审核的原始凭证列账的。
5.玩忽职守,错列、乱列运输收入项目构成违纪的。
6.在检查、指导工作中,对现行的规章制度做出错误解释,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节 审核程序和要求
第七条 审核工作一般按以下四个程序进行:
1.连号、加算、确定科目、平衡报表:客货票据必须逐张连号加算,号码应衔接,科目不符应进行更正,应缴款与列报款不符按多、少缴款处理。
2.票据审核:确定应收款与实收款一致,发现计费错误按多、少收款处理。
3.进款核对:核对应缴款和实缴款是否相符,发现不符时,按多、少缴款处理。
4.登销票据账:按月登销客货票据账,保证客货票据数量收、支、余正确。
第八条 审核工作的要求
运输收入专职审核人员,按有关规定对各种客货运输票据、报表进行审核。凡经过审核的票据要做明确标记,并在有关整理报告上签字。对审核的数量和质量要分设专簿登记。在审核中发现的多缴、少缴、多收、少收款,按权责发生制列账,分别填发“票价订正通知书(财收-9)”、“补款凭证(财收-10)”、“退款凭证(财收-10-1)”、“多、少缴款订正通知书(财收-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