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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收入审核工作规则

  对车站、列车报送的客货运输票据、报表,必须逐张连号加算,防止缺号或漏报,保证应缴款与实缴款相符,其合计数应与有关票据整理报告核对相符。对其填报的平衡运杂费项目,应进行复核,防止混淆,保证各项收入项目正确。未经连号加算审核的票据和整理报告不准列账。
  运输收入管理部门对使用的运输收入计算机审核软件,应做到及时维护、修改,以保证审核工作正确无误。
  运输收入审核工作要做到有计划、有重点、有针对性地进行。收入管理部门应不定期地组织内部工作复查。上级收入管理部门对下级收入管理部门的运输收入检查,每年进行一次。对铁路局运输收入工作的检查,由铁道部组织进行。

第三章 铁路运输票据、报表审核工作的实施

第一节 客货票据的审核

  第九条 售出卡片式车票报告的审核
  对卡片式车票的“售出卡片式车票报告(年度表)(财收-1)”的审核,应确认报告所列站名及其顺序、经由、车次、种别、座别、里程、票价是否正确。“售出卡片式车票报告(月份表)(财收-1-1)”应逐项检查。重点确认本月售出第一张车票符号、票号与上月未售第一张符号、票号是否一致;作废票、半价票票角和“客货票据缺号证明书(财收-23)”是否齐全、有效;经检查正确的合计金额与“运输收入进款收支报告(财收-8)”相应栏目核对是否相符,如不符,按多、少缴款处理。
  审核后的“售出卡片式车票报告(月份表)(财收-1-1)”作为“客货票据账(财收-5)”按月销号的依据。
  第十条 电子车票的审核
  对车站、列车发售的电子车票(计算机车票),应采用铁道部指定的通用审核软件进行审核。在审核中发现属于计算机程序问题产生的计算错误,应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处理;属于维护或操作失误造成计费错误的,按多、少收款处理。
  第十一条 代用票、区段票的审核
  对代用票、区段票,应根据客运规章的规定和票面记载事项,审核票价核收是否正确。对办理变更的代用票还要审核其应附的原票是否齐全、有效,有无涂改。发现计算错误及站名、金额涂改或剪断线不符时,按远站名、高金额填发“票价订正通知书(财收-9)”追补票价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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