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军运后付票据的审核与结算
1.军运后付货票、代用票的审核以及运输费用的结算工作,集中在铁路局或铁路分局,指定专人负责办理,并注意做好保密工作。
2.审核“铁路军运运费后付凭证”内的军运号、付费号及印章是否齐全,计费条件是否完整。对内容不全或计费条件不完整的后付凭证应通知车站或要求托运部队补齐,对按规定不填到站的保密运输,应联系同级军事运输部门补填。根据《铁路军事运输计费办法》的规定,计算运输费用,编制有关报表,按权责发生制列账。
3.有关向军方结算运输费用的凭证、单据、结算账单等,需按机要文件办理寄送。
第二十条 各种租金和使用费的审核
对于批准租用的路产(包括路产专用线、机车、车辆、房屋、站场等设施)租用合同,应分别建立路产出租使用卡片,建账登记,掌握租金及使用费的核收情况,按月记载收款日期、杂费收据号码和金额。对逾期未交的租金及使用费,应督促车站及时补收并按合同规定核收运杂费迟交金。
第二节 运输收入进款收支报告的审核
第二十一条 审核程序
1.票据整理报告、收支单据、凭证的审核。
2.票据整理报告、收支单据、凭证与“运输收入进款收支报告(财收-8)”的对照审核。
3.“运输收入进款收支报告(财收-8)”的审核。
第二十二条 票据整理报告、收支单据、凭证的审核
1.审核各种票据整理报告记录的应缴款是否与票面实收款是否相符,各科目款额填列是否正确,严禁混列、错列科目。
2.审核各种收支单据及凭证是否齐全、真实、有效。
3.审核各类支付凭证、单据是否符合运输进款动支范围。对超出动支范围或手续不齐全的动支款,按少缴款处理。填发“多、少缴款订正通知书(财收-11)”,责令收回,并要求责任单位限期说明原因,同时登记“( )款分户辅助账(财收-34)”。
第二十三条 票据整理报告、收支单据、凭证与“运输收入进款收支报告(财收-8)”的对照审核
1.根据审核后的票据整理报告、收支单据、凭证,逐项核对“运输收入进款收支报告(财收-8)”的对应项目填记是否相符。不符时,以审核后的票据整理报告、收支单据、凭证为准,更正“运输收入进款收支报告”的原列科目、金额,按多、少缴款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