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设备配置
第七条 计量安全检测设备配置目标是卡住源头,网络监控。利用先进的科技设备,建立全路货运安全检测监控系统,形成网络检测、监控能力,实时检测、监控货车超载、偏载、偏重、超限及危险品气体泄漏等危及运输安全情况。零担、集装箱、整车货物的检斤率达到100%。危险品办理站具备危险品检测和防爆能力。主要货检站具备危险品检测和超偏载、超限、货车装载状态检测监控等安全检测、监控能力。积极推进货运计量安全检测监控系统计算机网络化,并纳入TMIS系统管理,实现全路货运计量安全检测监控系统信息共享。
第八条 计量安全检测设备配置原则是确保运输生产安全,提高运输效率和效益。计量安全检测设备应优先配置下列地点:
1.经常发生惯性装载质量问题的车站;
2.全路编组站;
3.提速干线;
4.散堆装及重质货物发送量较大的车站;
5.年货物发送量百万吨以上的车站;
6.全路重点货运站;
7.20英尺及其以上集装箱办理站;
8.国铁和地方铁路(合资铁路)接轨站;
9.干线与支线接轨站。
第九条 计量安全检测设备配置标准:
1.办理零担货物运输的车站,应配置能满足日常计量要求的衡器。
2.办理10t及其以下集装箱的车站,应配置30t汽车衡或相适应的衡器。
3.办理20英尺及其以上大型集装箱的车站,应配置80t汽车衡或相适应的衡器。
4.年运量在50万吨以上的车站,应配置轨道衡或超偏载仪。
5.其它货运站配置相应的衡器。
6.货检站配置超偏载、超限检测、危险品检测和货车装载状态检测监控等综合安全检测监控设施。
7.发送液化气体和年运量30万吨以上的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必须配置轨道衡,其它的应配置相应的衡器。
8.办理危险品的铁路车站、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应配置危险品检测和防爆装置。
第十条 计量安全检测设备配置的数量和种类,应与货运量和货物性质相适应,同时要有完善的配套设施。
第三章 设备安装和检定
第十一条 计量安全检测设备安设应按规划进行,保证形成网络检测、监控能力和提高设备运用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