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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货运计量安全检测设备运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六章 超偏载或超限货车的处理

  第三十一条 根据车辆和货物特点,兼顾运输效率,特规定货车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换装整理方准挂运。
  1.超载:
  发站:超过货车容许载重量
  途中站:未苫盖篷布的敞车装运的散堆装货物,超过货车标记载重10%(只作为途中站使用货运计量安全检测设备检测时换装整理货物的依据),其它车种超过货车容许载重量。
  2.货物总重心投影距车辆纵中心线的距离超过100毫米。
  3.货车两转向架负重差大于10吨或每个货车转向架所承受的货物重量超过货车容许载重量的1/2。
  4.超过机车车辆限界和特定区段货物装载限制(按超限货物运输办理和特殊规定者除外)。超限货物的实际尺寸超过超限电报批准的尺寸。
  5.其它按章需要扣车整理的。
  第三十二条 按第三十一条规定途中站必须扣车换装整理时,按《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铁路货物运输事故处理规则》等有关规定处理和划分责任。
  第三十三条 途中站对检测出的超过车辆容许载重量的货车应将检测(衡)单随运输票据寄送到站,并按月将有关违章装载货车统计资料寄送主管和责任铁路局、铁路分局。
  第三十四条 铁路局要对检测资料定期汇总、分析、按月上报,对问题严重的装车站,除令其停装整顿外,并追究其领导及当事人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对检测出的超过货车和集装箱计费重量的货物,到站核实后按《铁路货物运价规则》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为鼓励积极采用计量安全检测设备堵漏保收和严把装车质量关,防止运输费用流失和责任行车事故的发生,铁路局应制定有关办法,对堵漏保收、防止事故有功的单位和人员给予表彰,对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罚。
  第三十七条 加强计量安全检测设备的运用管理,对在运用管理中成绩显著的应予以表彰;对在运用管理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影响计量安全检测的,予以处罚,后果严重的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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