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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部分修改《铁路货车统计规则》的通知

铁道部关于部分修改《铁路货车统计规则》的通知
 (2003年3月28日 铁统计[2003]21号)


各铁路局,各合资铁路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铁路货车管理,提高货车统计质量,准确应用车号自动识别系统有关信息进行局间列车、货车出入统计和计算现在车,现对《铁路货车统计规则》(铁统计〔2000〕113号)进行部分修改,自2003年4月1日起实行。
  一、铁路货车统计规则》部分条款修改内容
  (一)第12条
  1.修改“第12条列车出发、到达、通过及出入时分的确定”。
  2.删除“一、”中“在分界站向邻局(分局)出发时,则以最后出发的时分为准”。
  3.增加“四、列车出入:指铁路局(分局)间,营业站与设有分界站的新线、合资、地方铁路间,国内与国外间相互交接列车,不包括调车产生的车列出入。
  以列车通过分界站外侧车号自动识别系统AEI(地面识别设备)的时分为准。列车通过AEI后,因故退回再次出(入)时,则以最后出(入)的时分为准”。
  (二)第13条
  1.修改“一、”中“(一)铁路局、分局:为经分界站与邻局(分局)及国外、新线、地方铁路、合资铁路相互交接的货车”。
  2.修改“一、”中“(四)随同列车的货车出入时分:分界站货车出入〔指铁路局(分局)间,营业站与设有分界站的新线、合资、地方铁路间,国内与国外间,下同〕以列车实际出入时分为准;车站以列车实际出发、到达时分为准”。
  (三)第14条
  修改“二、分界站货车出入时分以列车实际出入时分为准。分界站统计要根据车站值班员记载的列车车次核对统计车次,并根据统计复示系统将列车出入时分通知车站值班员或与车站值班员进行核对。如发现车站值班员采点不准,应提出纠正”。
  (四)第26条
  修改“三、铁路局(分局)分界站为中间站时,除本站编组始发和停运列车恢复运行外,均不统计出发。对经过分界站的列车按两个运行统计(即由列车出发至分界站外侧AEI为一个运行,由分界站外侧AEI至列车运行终到站或下一分界站外侧AEI为另一个运行),分界站所属局(分局)由列车接入时分为运行开始,列车交出时分为运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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