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在事业单位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提出讨论对外投资事项的前提下,事业单位的领导成员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对投资事项通过行政办公会等会议形式认真研究,在充分讨论《投资可行性论证报告》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投资事项集体决策,表决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九条 通过行政办公会等会议形式的集体决策要有讨论过程的完整记录,决策结论必须保留文字依据,有关参加人员要签字。
第十条 事业单位要明确规定单位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在对外投资事项中的权限及职责。事业单位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如果授权他人代行投资事项的有关职责,必须有书面授权书。
第十一条 严格禁止事业单位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受其委托的有权签字人越过职能部门,在对外投资事项中以个人名义承诺条款或进行决策。
第十二条 有关对外投资事项要由事业单位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有权签字人和事业单位财务负责人联签。事业单位的财务部门对资金流出要严格把关,在已经形成投资决策的前提下,必须凭书面联签记录,才能拨付有关资金。
第十三条 有关对外投资事项的协议、合同、文书的起草、拟定、签署必须慎重对待,要进行法律咨询,听取法律专业人士的意见,协议内容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章。
第十四条 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要有专人按照协议、合同、文件的有关条款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落实协议执行,监督和记录协议执行过程中产生的偏差,对未来可能发生的损益做出预见并及时报告。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要按照《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1996年第8号令)等有关规定,正确核算投资损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截留、转移、挪用、私分投资收益,也不得隐瞒投资损失。所有投资事项要在会计报表中单独说明。
第十六条 部属各事业单位、直附属单位对外投资单项金额累计超过100万元的(含100万元)必须报部备案。部属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具体报备、报批金额,由主管企业自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