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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若干审批项目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
 企业所得税若干审批项目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3]127号 2003年10月2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搞好已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后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的规定,现就国务院决定取消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若干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取消企业列支职工工资、福利费标准审核的后续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福利费,应当报送其支付标准和所依据的文件及有关资料,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准予列支。取消上述审核后,企业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应该同时报送其所支付的工资、福利标准和所依据的文件等有关资料备案。以后年度工资、福利费支付标准没有发生变化的,可以不再重复报送;支付标准发生变化的,应在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时将标准变化情况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核企业工资、福利费时,应对企业报送的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其中对福利费的列支标准,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其雇员提存医疗保险等三项基金以外的职工福利类费用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取消企业计提坏账准备金批准的后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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