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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头角边境特别管理区进出物品检验检疫管理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55号)


  《沙头角边境特别管理区进出物品检验检疫管理规定》已经2003年9月2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 李长江
                          二00三年十一月四日

       沙头角边境特别管理区进出物品检验检疫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沙头角边境特别管理区(以下简称管理区)进出物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下列进出管理区物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一)进出管理区的货物。包括:
  1. 由地方经贸管理部门核发配额的输入管理区的货物;
  2. 经批准,管理区居民带入管理区销售的鲜活商品;
  3. 从管理区输出的来自非疫区的水果、配餐料及食用性水生动物。
  (二)管理区居民、旅客及工作人员进出管理区的携带物;
  (三)从管理区输出的废旧物品、生活垃圾;
  (四)其他依法需经检验检疫的进出管理区的应检物品。
  第三条 管理区是检验检疫机构监督管理的特殊区域。管理区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管理区的物品按照风险评估、分类管理的原则,比照出入境货物、出入境人员携带物及进境废旧物品实施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运输、携带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以及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进出管理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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