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卫生部
临床检验室间质量评价等收费问题的复函
(发改办价格[2003]1066号 2003年10月23日)
卫生部办公厅:
你部《关于重新申请卫生部临床检验中心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函》(卫规财函[2003]13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鉴于你部临床检验中心开展临床检验室间质量评价及检测仪器、试剂评价、临床药物效用检验,均是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的服务,而且目前全国已有40多个检验机构可以开展同类工作,鉴于此,其收费标准由你部临床检验中心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二、你部临床检验中心根据《卫生部关于印发<
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卫医发[2002]10号),开展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现场技术验收工作,不得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