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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工委关于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发布日期:2008年3月27日 实施日期:2008年3月1日)废止

国防科工委关于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
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2002年10月28日 科工计[2002]772号)


各军工集团公司,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委(办),委属各单位;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为规范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程序,加强和改进招投标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物资的采购,除特殊情况外,必须进行招标,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二、属于下列特殊情况之一的建设项目,经国防科工委核准,对相关内容可不进行招标,但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须提出申请,并说明不招标原因:
  (一)涉及国家安全或者有特殊保密要求的;
  (二)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三)承包商、供应商或者服务提供者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四)其他原因不适宜招标的。
  三、根据国家计委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第9号令),凡需报送国防科工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必须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全部或者部分)、拟采用的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者自行招标)、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者自行招标)等内容进行详细论证。国防科工委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其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时提出核准及不核准意见。
  四、在招标活动中,项目建设单位如需改变已经国防科工委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等内容,必须重新报国防科工委办理有关核准手续。国防科工委将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核准及不核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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