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三会派出机构向专员办提出申请审核预算的报告,并附以下材料:
(一)拟报送会本级的预算(一上);
(二)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本年度会本级批复的派出机构预算及预算调整情况;
(三)涉及基本支出的有关材料: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实有人员及构成、人员经费的构成以及执行的具体政策(包括会本级下达的文件,如执行所在地的政策,需要提交所在地省级政府出台的人员经费有关文件)、各类资产资源的占用和使用情况、增支因素的书面材料等;
(四)涉及项目支出方面的材料:根据《
中央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规定编制的项目申报书、项目可行性报告、项目评审报告以及对需购置的固定资产、土地的评估报告等;
(五)地市县一级分支机构预算报告;
(六)本年度测算的部门预算收入情况。
第八条 三会派出机构向专员办提出申请审核决算的报告,并附拟报送会本级的决算,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资料。
第九条 专员办在收到三会派出机构申请预、决算审核的报告及附件后,要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上报材料完整性的初审工作。对符合有关规定、所附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对所附资料不齐的,通知相关派出机构补充有关资料后,予以受理。
第三章 预决算的审核
第十条 专员办受理三会派出机构的预、决算审核工作。对三会派出机构报送的预算,可视情况采取现场审核或非现场审核的方式进行;对三会派出机构报送的决算,一般应采取现场审核的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专员办对三会派出机构预算基础数据和相关资料的真实性、支出预算编报的合理性、预算执行和财务管理的合规性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专员办对三会派出机构基本支出预算的审核,主要内容是:
(一)基础数据和相关资料是否真实,包括人员编报是否正确,资产数量是否完整等;
(二)支出项目和标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三)基本支出是否符合计划任务、工作目的和职能。
第十三条 专员办对三会派出机构项目支出预算的审核,主要内容是:
(一)项目是否有计划书、任务书或合同书,是否经过科学论证,是否有正式申报手续;
(二)项目是否符合事业发展需要,符合财政支持的方向和范围,是否按轻重缓急程度进行安排,是否为上年延续,配套措施是否落实;
(三)申报材料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四)纳入采购计划的项目是否编报采购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