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诊断标准。
执行职务的检验检疫工作人员及其所在检验检疫机构根据
卫生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标准(试行)》对出入境人员具有非典型肺炎可疑症状或体征的患者进行初步诊断。
(二)病例的判定。
对于未经地方卫生部门诊断,符合非典型肺炎临床病例、疑似病例或医学观察病例诊断标准,并排除其他原因的发热或肺部疾病的患者,应初步判定为可疑病例,进行登记后就地采取控制措施,并于6小时内送指定医院进一步检查,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按规定组织专家进行疑似病例或临床病例的判定。检验检疫机构应进行追踪调查。
三、疫情报告
(一)报告单位和报告人。
1.检验检疫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检验检疫工作人员为口岸非典型肺炎临床病例、疑似病例或可疑病例的责任报告单位或报告人。
2.除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外的口岸任何单位和任何人均为非典型肺炎临床病例、疑似病例或可疑病例的义务报告单位和报告人。
(二)报告内容。
1.出入境人员填写的《出境健康检疫申明卡》或《入境健康检疫申明卡》。
2.检验检疫工作人员填报的《口岸初筛非典型肺炎(SARS)送医院检查个案调查表》及密切接触者登记表。
3.检验检疫机构利用“卫生检疫信息监测预警应急系统”网络上报的《出入境人员SARS卫生检疫日报表》。
4.针对非典型肺炎临床病例、疑似病例或可疑病例采取的疫情监测、处置办法和预防控制措施。
(三)报告方式。
1.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非典型肺炎临床病例、疑似病例以及可疑病例的《出境健康检疫申明卡》或《入境健康检疫申明卡》进行审核,填写《口岸初筛非典型肺炎(SARS)送医院检查个案调查表》及密切接触者登记表,直接或通过电话报告并直接或通过传真将有关材料报送直属检验检疫局。
2.直属检验检疫局通过网络登录到“卫生检疫信息监测预警应急系统”,通过网络直报和管理非典型肺炎可疑病例个案数据,并通过电话或传真报告总局。
(四)报告要求。
1.日常工作期间的报告。各检验检疫机构要坚持利用“卫生检疫信息监测预警应急系统”网络上报《出入境人员SARS卫生检疫日报表》,实行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同时,将过去防制工作中实行的疫情监测、报告、处置办法和措施用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建立疫情信息报告长效工作机制。
2.新发病例的报告。执行职务的检验检疫工作人员对出入境人员填写的《出境健康检疫申明卡》或《入境健康检疫申明卡》要严格审核;在发现非典型肺炎可疑病例时,及时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和处理工作,全面、认真填写《口岸初筛非典型肺炎(SARS)送医院检查个案调查表》,并对密切接触者进行登记。要确保“无一人漏报,无一项空缺,无一份丢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