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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2003~2004年度口岸非典型肺炎疫情监测报告和防制工作实施方案》与《建立与完善口岸公共卫生长效管理机制指导原则》的通知

  六、预警与应急
  (一)事件的分级。
  根据非典型肺炎的发生程度、涉及范围,划分为一般事件、重大事件和特大事件。
  一般事件是指口岸发生非典型肺炎临床病例或疑似病例。
  重大事件是指在同一口岸发生非典型肺炎续发临床病例或疑似病例。
  特大事件是指2个以上口岸发生非典型肺炎疫情,并有继续扩散的趋势。
  总局组织专家评估委员会对非典型肺炎疫情进行评估,判定疫情的预警级别,并根据疫情控制情况,及时调整级别。
  (二)应急反应。
  1.一般事件反应。
  (1)疫情发生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急反应。疫情发生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及时向直属检验检疫局报告,并向当地有关部门通报,组织协调口岸有关部门开展非典型肺炎控制工作。
  及时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隔离和追踪调查,加强对疫情发生场所污染环境的消毒。
  (2)疫情发生口岸直属检验检疫局的应急反应。直属检验检疫局在接到疫情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的报告后,立即组织协调非典型肺炎发生口岸进行疫情处理。及时向总局报告,并向所辖分支机构发出通报,要求各单位即日进入应急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3)质检总局应急反应。总局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国务院报告。向各直属局进行疫情通报,要求各直属局加强监测,落实各项防制措施。同时组织对各级检验检疫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4)辖区内未发生疫情的检验检疫机构应急反应。加强监测,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和零报告制度,监督检查本系统预防措施的落实情况。
  2.重大事件的应急反应。
  (1)疫情发生口岸直属检验检疫局的应急反应。除做好一般应急反应所规定的工作外,还应提请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启动应急处理指挥系统,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疫情处理,组织多学科专家对非典型肺炎疫情进行评估。
  (2)质检总局的应急反应。①及时向国务院报告,启动卫生检疫组工作机制,提请成员单位协助或参与非典型肺炎的处理,必要时,提请国务院给予必要的技术和物资支持。②组织并派出人员进行现场指导或直接参与疫情调查和处理。③向未发生疫情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及时通报情况,要求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加强本辖区内突发事件的监测与防范。
  3.特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
  (1)质检总局应急反应。①调集全国检验检疫卫生检疫资源参与口岸非典型肺炎疫情的控制。②组织专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必要时,报请国务院启动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工作机制和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指挥、协调全国口岸部门处理和控制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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