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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2003~2004年度口岸非典型肺炎疫情监测报告和防制工作实施方案》与《建立与完善口岸公共卫生长效管理机制指导原则》的通知

  (二)监督检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要依据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所辖分支机构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总局将组织对各级检验检疫机构的准备工作、组织演练情况进行督导检查。重点包括:组织指挥体系、信息监测报告网络、应急队伍建设、隔离设施建设和物资储备情况。

附件2:     建立与完善口岸公共卫生长效管理机制指导原则


  为提高口岸公共卫生管理水平,指导建立与完善科学规范的口岸公共卫生长效管理机制,加快提高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能力,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指导原则。
  一、建立完善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检疫领导协调体系
  各级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检疫领导协调工作。要建立应急检疫领导协调机构,从组织指挥、技术指导、资金保障、宣传动员、检查督导等方面加强工作。要做到领导挂帅、分工负责,形成一个指挥有力、运转协调、反应迅速、行动统一的领导协调体系。组织制定技术指导性文件,开展工作经验交流和技术培训,建立技术专家组,加强技术指导和技术监督。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认真施行总局制定的有关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的法规规章,将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要统一储备与调度应急设备物资,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做好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口岸公共卫生管理工作的需要。要积极组织宣传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决策和部署,宣传总局对口岸公共卫生管理工作的各项方针和政策,普及卫生科学和法律知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加强对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检查督导,做到应急有备、长期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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