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出口加工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认监委实施的出口卫生注册管理制度。
(一)原料管理。
1.出口加工用原料活鳗必须来自经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的养鳗场。
2.出口鳗鱼加工企业必须与养鳗场建立稳定的供需关系,配备与其生产能力相适应的质量监督员,负责对养鳗场的生产、卫生、用药、用料进行指导和监管,并把好原料收购关。
3.出口鳗鱼加工企业必须建立原料活鳗安全卫生管理制度,管理制度包括养鳗场核查、原料活鳗的收购计划、检测验收等内容。
4.出口鳗鱼加工企业必须配备质量监督员,按规定对养鳗场卫生、药物和饲料的使用进行指导和监控,做好相关监控记录,监控中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当地检验检疫机构。
5.出口鳗鱼加工企业应将年度鳗鱼收购计划报当地检验检疫机构备案。
6.出口鳗鱼加工企业须对拟收购的活鳗进行重金属、药残等项目的预检,合格后方可收购;监督活鳗捕捞、吊水、装车等过程,防止调包和混装。
7.进厂活鳗必须附有经养鳗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确认的供货证明。进厂活鳗必须分场分塘(池)吊水,同时抽取样品进行检测药残和重金属等安全卫生指标,检验合格的方可加工生产。
(二)生产批次管理(按照水产品标识追溯管理规定执行)。
1.生产加工必须以塘(池)为单位实施生产批次管理,不同塘(池)的鳗鱼不得作为同一个生产批次的原料进行生产加工。生产批次必须清楚标识,从原料活鳗到成品,批次号必须保持一致。
2.批次号必须体现生产日期、养殖场编号、塘号等。如:030808—001—×××003,即表示03年8月8日生产的第001批,原料来自代号为×××养殖场第003号塘(池)。
3.成品运输包装箱上须打印批次号。预包装产品其标签除应符合进口国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有关规定外,还应打印产品批次号。
4.按产品批次号做好产品入出库记录,记录内容应至少包括产品品名、规格、批次号、生产日期、数量和入出库时间等内容。
(三)出口加工企业检测要求。
1.出口加工企业应按卫生注册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建立自检自控并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
2.出口加工企业必须按批次号保留足够成品样品以备复查,留样时间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
(四)产品追溯和召回。
1.出口加工企业必须建立产品追溯制度,对不合格产品进行溯源,查清原因,采取纠正措施。
2.出口加工企业必须建立产品召回制度,按规定及时召回不合格产品,并进行妥善处理。
3.出口加工企业报检时须提供经销商、出口烤鳗企业和养鳗场3方的产品召回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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