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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保总局、建设部、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二、合理划定自然保护区,加强自然保护区范围、功能区调整工作的管理。自然保护区的划定和规划,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相协调,应该坚持面积范围适度、科学和合法的原则,对面积过大、与周边社区矛盾突出且难以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的,应予适当调整。对自然保护区面积偏小,不能满足保护需要的,可适当扩大,保证必要的保护范围。各类保护区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与功能区调整及更改名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名称、范围、内部功能分区一经确定后,原则上不予调整。确因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需要,以及交通、水利水电等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国家战略性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因条件限制必须占用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的,应切实按《管理规定》办理功能区调整手续。对于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范围与功能分区调整及更名,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管理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对擅自调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功能分区进行开发建设活动的,应及时调查、制止,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告。
  三、切实加强自然保护区内资源开发活动的监督管理。各级自然保护区特别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要制定和完善总体规划,加强法规制度建设。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内开展任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与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相重叠的自然保护区,应将自然环境和资源保护作为首要任务,严加管护。要严格遵守《条例》的有关规定,在划定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从事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有关部门应协调处理好自然保护区与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的关系,在保护好自然资源和环境的前提下,实现双赢。要严格控制在自然保护区内的各项基础设施建设,确因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需要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开展的建设活动,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履行报批手续。对涉及自然保护区的环境影响评价要从严把关,并责成开发建设单位落实环境恢复治理和补偿措施。
  四、强化机构建设,稳定管理队伍,提高管理水平。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建设,建立健全高效精干的管理机构,力争用2—3年的时间,在已建自然保护区均建立起管理机构并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要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业务培训,强化自然保护区的科学研究,不断改善管理和科研条件,努力提高自然保护区的管护能力和水平。要充分调动全社会各种积极力量支持和参与自然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加强与各级政府及其综合职能部门的联系,争取其对自然保护区发展在政策和资金上的支持。要相对稳定自然保护管理体制,已经进行建设和正常管理的自然保护区,不得随意改变管理权属关系。确需调整的,应征得自然保护区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进行固定资产清理和移交,妥善安排管理人员,防止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保证自然保护区管理和保护工作的有效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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