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小城镇消防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
(2002年12月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建设厅(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建设局:
小城镇消防规划建设是小城镇总体规划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00]11号)和《
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16号),在小城镇规划建设中积极稳妥地推进消防规划建设,取得了初步成效。但从全国来看,小城镇消防规划建设总体上仍处于起步阶段,发展很不平衡,不少地方还没有开展此项工作。为进一步加强小城镇消防规划建设工作,从根本上提高小城镇抗御火灾的整体功能,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清形势,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小城镇消防规划建设的责任感
随着我国城镇化战略的不断推进,各地小城镇建设迅速发展,城镇规模不断扩大,大量的农村人口向小城镇集中,第二、第三产业及非公有制小企业应运而生,小城镇工业化进程明显加快。但与之不相适应的是,不少地方在推进小城镇建设发展过程中,没有综合考虑小城镇的消防规划与建设,小城镇消防安全布局不合理和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欠帐”的问题越来越突出。近年来,小城镇的企业和居民家庭火灾呈快速上升趋势,重特大火灾事故时有发生,不仅造成了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而且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小城镇的健康、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由此可见,加强小城镇消防规划建设已刻不容缓。对此项工作不加以高度重视,迅速发展的小城镇又会重蹈一些大中城市消防基础设施欠帐的覆辙。各地公安、建设部门要紧紧围绕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繁荣农村经济,加快城镇化进程”的战略任务,以及发展小城镇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充分认识加强小城镇消防规划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及《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政府负责,落实规划,不欠新帐,快补旧帐,健全设施,加强管理”的指导思想,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积极推进小城镇消防规划建设工作,夯实小城镇消防安全基础,努力提高小城镇的消防安全保障功能,为小城镇的经济社会发展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