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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小城镇消防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

  二、突出重点,完善内容,进一步提高小城镇消防规划编制水平
  各级公安、建设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按照国务院批转的《关于“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的指导意见》中确定的目标和任务,贯彻“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努力保障小城镇消防规划建设与总体规划建设同步进行。一是要加强调查研究,切实了解和掌握本地区小城镇消防安全布局和公共消防基础设施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紧密结合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科学合理地确定小城镇消防规划建设的实施范围和目标,提出加强、改进小城镇消防规划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报请当地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二是要紧紧抓住当前各地调整完善小城镇总体规划的有利时机,加快制定和修订小城镇消防规划。经济比较发达的城镇尤其是城镇化试点县和小城镇示范镇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中心镇、重点镇要先行一步,确保在2004年底前完成消防规划的制定工作。三是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的规定,遵循安全实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综合考虑小城镇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等内容,兼顾城区与农村、生产与生活、局部与整体、近期与长远,同时要处理好消防安全布局与城镇功能分区、消防车通道与城镇道路、消防供水与生活用水等方面的关系,确保小城镇消防规划的科学性和完整性。四是要提高规划编制水平,确保编制质量。小城镇消防规划要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编制;编制完成后,要经专家委员会评审论证,并报地、市级公安消防、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最后由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小城镇消防规划建设
  各级公安、建设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推动小城镇消防规划的落实和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要会同规划、计划等部门,严把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关,对不符合消防规划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要确保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生产、储存、经营等场所的选址满足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配合和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小城镇消防规划,采取有力措施,加快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消防装备等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抓紧解决欠帐问题。新建小城镇和旧城镇改造时的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要高起点、严要求,一步到位,不得再欠新帐。要因地制宜,大力发展县办、镇办、政企联办等多种形式的消防力量。对已经建设并投入使用的公共消防基础设施,要建立和落实管理责任制,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确保一旦发生火灾,能有效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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