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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的通知[失效]

  (四)发行监管部在发审委会议召开5天前,将会议通知及审核材料送达参会委员,并请委员签收。外地委员的审核材料可以采取委员认可的方式送达。
  (五)发行监管部在将会议通知及审核材料送达参会委员后,应当将发审委会议审核的发行人名单、发行人承诺函、会议时间和参会委员名单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上公布。
  (六)委员若发现存在须回避情形的或者已确定出席发审委会议后又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需在会议召开3天前通知发行监管部,并提出书面申请及理由。发行监管部经核实后对参会委员作相应调整。
  (七)发行人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依据《暂行办法》十六条规定向发行监管部提出要求有关委员予以回避的书面申请时,应当就“利害冲突或者潜在的利害冲突”在书面申请中作出说明。
  (八)委员收到审核材料后,应当按照《暂行办法》二十一条规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全面审阅审核材料,并按要求填写审核工作底稿。
  (九)委员审核材料期间,经发行监管部登记后,可调阅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与发行人有关的资料。
  二、发审委会议的工作规程
  (一)发审委会议议程如下:
  1、出席会议委员达到规定人数后,委员填写本次发审委会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与发行人接触事项的有关说明,交由发行监管部工作人员核对后,召集人宣布会议开始并主持会议。
  2、发行监管部预审人员向委员报告审核情况,并就有关问题提供说明。
  3、召集人组织委员对初审报告中提请委员关注的问题和审核意见逐一发表个人审核意见,对委员发现的发行人存在初审报告提请关注问题以外的其他问题发表个人审核意见。
  4、发行人代表和保荐代表人(不超过3人)到会陈述和接受询问。
  5、召集人总结委员的主要审核意见,形成发审委会议对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的审核意见。
  6、委员对发审委会议记录、审核意见记录确认并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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