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
(2003年 第59号)
商务部于2003年 9月8日正式收到重庆长寿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和山西合成橡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代表国内氯丁橡胶产业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进行反倾销调查。
商务部依据2002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有关情况、国内同类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的损害及损害程度、申请调查国家的有关情况等进行了审查。同时,商务部就申请书中提供的涉及倾销、损害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方面的证据进行了审查。申请人提出的初步证据表明,上述两家申请企业在2000、2001、2002年度和2003年1-6月,氯丁橡胶的产量占同期全国总产量的100%,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十一条、第
十三条和第
十七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第
十五条规定启动反倾销立案调查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的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十六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03年11月10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立案调查及调查期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商务部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进行反倾销调查,并确定倾销调查期为2002年7月1日至2003年6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0年1月1日至2003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