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各单位要针对自查中查出的差距和问题,制定整改方案。整改方案应包括整改的具体项目和内容、整改后达到的目标、执行和督促执行人的姓名、完成时间、自验时间等。
第十条 各单位要在整改工作全部完成后,再对照标准,自检评分,进行模拟验收。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 各单位申报会计工作等级考核,应由低到高依次进行。原则上首次申报达标考核的单位,同时具备升三级条件的,可将达标和升三级同时申报,但不得和升二级同步。
第十二条 各单位通过模拟验收,自检达到会计工作相应等级标准的规定要求,方可申报。实行财务二级核算的单位,还须先在内部单位组织考核,并有80%以上的二级核算单位达到相应等级。
第十三条 属首次申报的单位,还须先通过会计达标升级的咨询,并视咨询结果再作申报。
第十四条 开展咨询工作,应由各单位向负责组织考核工作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再由其统一委托或组织具有咨询能力的有关会计学会等单位进行。提出咨询申请的单位必须是已经按第三章的要求开展了会计达标升级工作并已做好正式申报材料的准备工作。上述工作请在咨询申请报告中予以说明,否则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向部申报时,必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会计工作达标升级申报表》;
(二)会计达标升级工作总结;
(三)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规划;
(四)对照标准自查后制定并实施的整改方案;
(五)咨询报告或其他有关资料。
以上资料均按一式二份报送。同时申报达标和升三级的,须分别按达标和升级标准填列《会计工作达标升级申报表》。已经达标,再申报升级的,可只按升级标准填列,但须对达标复查整改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六条 申报工作每年进行两次,第一次在上一年十二月底结束申报,本年上半年按排考核,七月份公布考核结果;第二次在每年六月底结束申报,下半年安排考核,第二年一月份公布考核结果。
第五章 评审办法
第十七条 对申报会计工作达标、三级、二级的部属及双重领导的一级单位,由部组织考核和确认;申报会计工作一级的部署及双重领导的一级单位,由部组织考核,提出考核意见,报财政部复核确认。中国港湾建设总公司、中国公路建设总公司、中国公路车辆机械公司、交通部科学研究院所属二级单位,也按上述办法考核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