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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九龙海关对深圳经济特区保税生产资料市场管理实施细则

  除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暂予免收外,对特区内企事业单位从经营企业购进生产资料时应按规定向主管海关缴纳监管手续费。
 第八条 特区内企业、事业单位从保税生产资料市场购买物资,视同进口。应当按国家对经济特区的现行规定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其中属于国家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应当向海关交验进口许可证。
  具体手续按以下规定办理:
  1.外商投资企业、“三来一补”企业、进料加工企业可凭经批准的合同和海关核发的保税生产资料市场专用《登记手册》直接向保税生产资料市场购买本企业生产所需的物资。上述企业所购物资应限于《登记手册》所核准的品名、数量、价值。经营企业应负责审核,开具海关认可的专用发票,并在《登记手册》上列明所购货物的名称、数量、价值和专用发票号码并签章。购买单位凭专用发票和《登记手册》从经营企业保税仓库提货,并按海关规定的期限,凭专用发票和有关单证向主管海关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经营企业开具的专用发票应当写明购买单位全称,主管海关名称、企业档案号、货名、规格(型号)、数量、价值,并于货物出仓后的第二天将专用发票一式二份送业务处备查和核销。
  2.其它企事业单位从保税生产资料市场购买货物的,应当事先持经贸主管部门签发的许可证向海关备案,海关核发保税生产资料市场专用的《登记手册》,并注明征免税意见。免税的,购买单位可持《登记手册》直接向保税生产资料市场购买,凭经营单位开具的专用发票从保税仓库中提货。事后在海关规定时间持经营企业开具的专用发票和《登记手册》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征税的,购买单位须事先持进口货物报关单、经营企业开具的专用发票、《登记手册》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后,从经营单位的保税仓库中提货。
 第九条 供应用于特区内基础设施建设的机电设备及建筑材料、物资、特区内企业、事业单位等自用的建筑材料、生产设备、生产科研用燃料、材料和生产用车辆及其维修用零配件,特区农业用的种子、种苗、饲料、农药等农用生产资料,予以免税。
  供应特区内企业生产出口产品的原材料、零配件、元器件及包装物料,予以保税。
 第十条 特区内企业、事业单位购买的生产资料仅限在本单位自用并按海关有关规定办理核销手续,不得转让和销售。用上述生产资料生产的制成品,如在特区内销售或运往内地销售,应当按规定办理内销审批手续,并补交所含保税原材料的关税和工商统一税或产品税(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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