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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药管理局医药标准化管理办法

国家医药管理局医药标准化管理办法
 (1991年4月12日 国家医药管理局令7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药行业的标准化工作,促进医药行业技术进步,保证医疗器械、制药机械、药用中间体等医药产品质量,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及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行业标准管理办法》、《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医药管理局主管医药行业标准化的管理工作,负责在全行业组织制定标准、贯彻执行标准,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指导和推动企业开展标准化工作。
 第三条 国家医药管理局归口管理行业标准的范围
  医疗器械类
  (一)医疗器械通用性标准和综合性标准;
  (二)普通外科与专科手术器械;
  (三)普通诊察与注射穿刺器具;
  (四)医用电子仪器设备;
  (五)医用光学仪器设备与内窥镜;
  (六)医用超声、激光、高频仪器设备;
  (七)理疗与中医仪器设备;
  (八)医用射线、高能和核设备;
  (九)医用生化仪器及化验设备;
  (十)体外循环设备、人工脏器及其功能辅助装置;
  (十一)医用卫生材料及用品;
  (十二)医用高分子制品(如:输血输液器、一次性注射器等医用高分子器具);
  (十三)手术室设备;
  (十四)公共医疗设备。
  制药机械类
  (一)制药机械与设备;
  (二)药品包装机械;
  (三)制药用监测及药品检测仪器;
  医药包装类
  (一)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及相关的生产设备(包括玻璃、塑料、橡胶、金属、胶囊等制品的生产设备)及药品包装检测、试验仪器;
  (二)药品包装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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