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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药管理局医药标准化管理办法

  制药用原料、辅料类
  (一)制药用原料(中间体);
  (二)制药用辅料;
  (三)食品添加剂;
  (四)饲料添加剂;
  医药工业环境保护类
  (一)产品生产过程中废弃污染物限量标准;
  (二)污染物排放标准;
  (三)新工艺技术的污染物控制及治理标准;
  医药能源管理类
  (一)医药行业能源管理标准;
  (二)产品用能标准;
  (三)节能技术标准;
  医药工业、商业质量管理标准类。
 第四条 医药行业制定标准的主要内容
  (一)质量技术指标:
  (二)产品规格、生产工艺、检验规则、仓储保管,产品养护;
  (三)安全要求,通用试验方法,生产、销售、使用规范;
  (四)术语、符号、代号、通用技术语言要求。
 第五条 医药技术标准是从事生产和商品流通的共同技术依据,凡作为商品出售的医药产品,其安全要求,生产中应当统一的技术指标、方法都必须制定标准。
 第六条 医药标准化的规划、计划、科学研究、机构建设、人员配备要纳入各级医药部门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七条 制定医疗器械、制药机械、医药包装材料及容器、制药用原料(中间体)、辅料等医药标准要采用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的国际标准,以及工业发达国家的先进标准或先进样机。

第二章 标准分类

 第八条 医药国家、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主要是指由于技术性能、制造质量的原因会直接或间接危害人身安全的产品标准及指导正确生产、使用以保护生命安全的通用要求,重要的技术管理规范。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下列产品或标准应当制定强制性标准:
  (一)代替和修复人体脏器、肢体的产品;直接参与人体生理功能的人工脏器;急救设备;用于治疗、诊断的医疗设备及器具;直接用于手术的设备和器具;计划生育器械;直接作用于人体的医疗器具和材料;重要的医用检查和辅助设备;
  (二)直接与药物接触的包装材料及容器;
  (三)直接与药物接触的机械设备、药检仪器、医药用压力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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