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重点保护对象的可捕标准,以达到性成熟为原则。以下保护品种的最低可捕标准:
对虾(雌):体长十五厘米;
鲅鱼:叉长四十五厘米;
鲳鱼:叉长二十厘米;
梭鱼:体长三十厘米;
牙鲆:体长二十七厘米;
半滑舌鳎:体长二十七厘米;
小黄鱼:体长十八厘米;
黄姑鱼:体长二十三厘米;
白姑鱼:体长十七厘米;
鳓鱼:叉长三十一厘米;
真鲷:叉长十九厘米;
梭子蟹:甲长(头胸甲中央刺至甲后缘的垂直距离)八厘米。
其它保护品种的最低可捕标准,由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黄渤海区渔政管理机构备案。
上述重点保护对象在网次或航次渔获量中,未达可捕标准的比重均不得超过同品种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九条 凡在渤海区从事捕捞作业的主要网具,其网具规格必须符合以下标准:
(一)鲅鱼流网最小网目九十毫米;
(二)对虾流网最小网目六十毫米;网衣拉直高度不得超过九米(含缘网),每船流网总长度不得超过四千米;
(三)三重流网内衣网目不得小于一百六十毫米;
(四)新增网具必须按上述标准执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制造和出售不合格的网具;原有不符合标准的网具限在一九九二年底前换完,逾期不得使用。
第十条 渔业生产单位与个人,不得借改变渔具名称或革新为名使用损害渔业资源的渔具。使用新型渔具须经黄渤海区渔政管理机构批准,报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禁止使用下列严重损害渔业资源的渔具、渔法:
(一)禁止炸鱼、毒鱼、电力捕鱼和以渔船推进器、吸蛤泵采捕文蛤、兰蛤等贝类资源;
(二)禁止使用底拖网、浮拖网、变水层拖网、手推网(抢网)、闸沟网(挡沟网)、旋网、小边网、小倒帘网、漂网(赶网)、扦子网、小裤裆网、鱼笼、虾笼及其它各类严重损害资源的渔具;
(三)禁止使用围网、小目流网和其它网具专捕幼鲅鱼。
第十二条 禁止在渤海区捕捞对虾亲虾、幼虾、海蜇幼体和越冬的毛虾、梭子蟹及魁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