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1991年特种国债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0月6日 实施日期:2001年10月6日)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九九一年特种国债条例
 (1991年4月15日国务院令80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筹集财政资金,支援国家建设,促进经济稳定协调发展,决定发行一九九一年特种国债。
 第二条 特种国债的发行对象和数额是:经济条例较好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各类金融机构、企业主管部门、事业单位、部队、机关和社会团体,共十亿元;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养老基金管理机构、待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共十亿元。
 第三条 特种国债本金的偿还期为五年,从交款之日起满五年后一次偿还。
  特种国债的年利率为百分之九,从交款之日起开始计息。利息在偿还本金时一次付给,不计复利。
 第四条 中央单位、部队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认购任务,由财政部分配。
  地方单位的认购任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分配。
  对分配的认购任务,各单位必须按期完成。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