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

  第八条 投资方向调节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纳税人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纳税鉴定、纳税申报等手续。
  第九条 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收,实行计划统一管理和投资许可证相结合的源泉控管办法: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汇总本地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计划,经同级税务机关审定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适用的税目、税率和应纳税额后,由计划部门下达。
  (二)纳税人在使用项目年度投资前,应当到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申报等手续。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凭税务机关填发的专用缴款书划拨应纳税款。
  (三)计划部门凭纳税凭证发放投资许可证。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根据投资许可证,办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拨款、贷款手续。
  第十条 投资方向调节税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及有关单位负责代扣代缴。
  第十一条 对计划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税务机关除按其适用税率征税外,并可对纳税人处以应纳税额五倍以内的罚款。但适用百分之零税率的计划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计划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另行处置。
  以更新改造为名进行的基本建设投资,按照基本建设投资的税目税率加倍征税。但适用百分之零税率的投资项目,由计划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另行处置。
  第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本条例规定交纳税款的,计委(计经委)对预备项目应当取消其立项,对新开工项目不得安排其开工,对续建项目应当取消其年度投资计划规模,并吊销投资许可证;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办理贷款、拨款。
  计划、银行等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导致纳税人偷税漏税的,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管理的其他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不适用本条例。
  国家禁止发展项目的投资,不适用本条例。计划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规定另行处置。《国家禁止发展项目表》由国务院定期调整。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