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化学矿山工业卫生管理规定[失效]

 第106条 在井下通风良好,顶板两帮岩层稳固的地点设置井下休息室。露天作业休息室可兼作避雨棚、防晒棚和冬季取暖室。休息室的建筑面积可根据实际人数多少确定。
 第107条 对产生毒物和污染严重的附属厂、车间、应设置专门的 洗室。作业场所不准吸烟。
 第108条 井下和地面作业区应设置饮水站,及时供应开水。饮水器具应采用便于清洗和消毒的材料制作,但不得使用木制品。做到定期清洗和消毒器具。定期检验分析水质,夏季每十日一次,冬季每月一次。
 第109条 企业必须配置救护车,在井口适当位置设医务室或保健站(室),站内配置电话,急救药品、输氧设备、担架、被盖、毯等物品,其建筑面积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十一章 职工健康管理和检查

 第110条 新工人入矿前,必须经过健康检查,不适宜从事矿山作业的不得录用;不适宜从事井下作业的禁止下井;不适宜从事高空作业的,不得分配高空作业。对职工的身体健康检查,每三年进行一次,并建立健康档案。
 第111条 对以下接触尘毒和放射性物质人员须定期健康检查:
  (1)接尘人员在环境粉尘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在70%以上,产尘点粉尘浓度合格率达不到30%时,每年应照片检查一次;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在10—50%,产生粉尘浓度合格率不到60%时,应每两年照片检查一次;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在10%以下,产尘点粉尘浓度合格率达不到80%时,每三年应照片检查一次;观察对象每年照片检查一次;矽肺病患者每年照片复查一次;病情严重时,每半年照片复查一次;
  (2)接触三硝基甲苯作业人员,每年检查一次。接触其它毒害物质作业人员,每三年检查一次;
  (3)接触放射性物质作业人员,受照射范围接近最大允许剂量当量者,每年最少检查一次;低于30%者,每两年检查一次;有特殊情况者,及时进行检查。
 第112条 粉尘作业人员患有下列病症的,应当调离粉尘作业岗位:
  (1)患有各型活动性肺结核及活动性肺外结核;
  (2)严重的上呼吸道或支气管疾病,如萎缩性鼻炎、鼻腔肿瘤、支气管哮喘及支气管扩张等;
  (3)显著影响肺功能的肺脏或胸膜病变,如肺硬化、肺气肿、严重胸膜肥厚与粘连等;
  (4)心脏血管疾病,如动脉硬化症,二、三期高血压,及其他器质性心脏病等;
  (5)经医疗单位鉴定,不适宜粉尘作业的其他病症。
 第113条 井下作业人员患有下列病症的,应当调离井下作业岗位:
  (1)前条所列病症;
  (2)风湿病(反复活动);
  (3)癫痫和精神分裂症;
  (4)经医疗单位鉴定,不适于井下作业的其他病症。
 第114条 接触放射性物质的矿业人员,患有下列病症的,应调离放射性作业岗位:
  (1)前两条所列的病症;
  (2)《放射性防护规定》中所列不适于放射性作业的病症。
 第115条 凡本规定所列的病症,需要调整作业岗位的,必须经过企业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
 第116条 必须执行国家有关女工保护法规,安排工作必须照顾女工生理特点。女工不得从事特别繁重的体力劳动和强裂振动的作业,不得从事井下作业以及高空作业。
 第117条 必须搞好井下和地面的环境卫生和环境保护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经常保持井巷、工业场地、车间和办公室、食堂、浴室、宿舍、厕所以及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做好通风降温,防尘、防寒,防止环境污染工作,防止中毒、职业病和传染病的发生。

第十二章 奖惩

 第118条 化学矿山企业所属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显著成绩者,由企业和上级主管部门,按贡献大小,给予表彰和奖励:
  (1)模范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令,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定,在工业卫生工作上有显著成绩的;
  (2)在生产中积极采取技术措施,预防职业病危害,各项指标达到国家标准的;
  (3)发现中毒中暑征兆,及时报告上级,并积极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或减轻危害的;
  (4)抢救中毒、中暑有功的;
  (5)治疗职业病有显著成绩的;
 第119条 化学矿山企业所属单位的任何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况者,按其情节严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降职、降级处分,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