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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国家档案局印发《关于审计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和《审计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工作程序》的通知

  (四)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机关的档案定期进行鉴定,向同级档案馆移交,不得推迟或提前。
  (五)负责对下级审计机关以及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档案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六条 各级审计机关的审计档案工作,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和上级审计机关的指导和监督。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审计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的主要任务是:
  (一)根据审计档案的特点,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业务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召开必要的审计档案工作会议,研究工作,交流经验。
  (三)组织审计档案干部的业务培训、审计档案工作检查和审计档案业务、技术的科研活动。
  进行上述业务指导时,应与国家或地方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密切配合,重大问题的决定应征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机关的同意。
 第七条 为了保证审计档案的完整、系统和便于利用,一般不得将审计监督和行政管理两类文件材料混合立卷、或在审计案卷与文书案卷中重复立卷。
 第八条 涉及审计事项的行政诉讼文件材料,另行立卷。
 第九条 在审计活动中形成的文件、电报、信函、笔录、凭证的原件及复制件,包括批件、定稿、重要修改搞、照片、音象磁带,均应收集齐全,立卷归档。
 第十条 审计档案立卷工作,实行谁审计谁立卷,边审计边收集整理,审结卷成的原则。
 第十一条 审计文件材料立卷,采用按职能分类、按项目立卷、按单元排列的方法。
 第十二条 上年度的审计文件材料立卷后应于本年六月底以前归档。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审计组织,对接受审计机关委托审计所形成的文件材料,应负责收集、整理、立卷,移交委托单位检查、归档,自行保存审计案卷的副本,其它材料的处理,与有关单位商办。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的审计案卷应与其它案卷分类排列和编目。审计案卷应区分不同保管期限,采用年度--组织机构或年度--审计事项类别进行排列和编制卷号。案卷排列方法应统一,前后保持一致,不得随意调整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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