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罚款、没收款、扣缴款,停止拨款、贷款,冻结银行存款,封存帐册等文书及回执。
(十)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论和决定的复审申请,对审计(含复审)结论和决定的申诉材料;有关人员对审计(含复审)结论和决定的申诉材料。
(十一)依法作出审计结论和决定的法规目录或摘要,上级机关有关本项目问题处理的政策界限。
(十二)有关本审计项目的情况报告、通报。
(十三)审计调查报告及其有关文件材料。
(十四)各种调查取证材料。
(十五)移交处理意见书。
(十六)群众来信或来访记录。
(十七)项目审计计划或审计方案,有关本项目计划安排方面的意见、请示、报告、批复和其它有关材料。
(十八)与本项目有关的其它材料。
第八条 不归档文件材料的范围:
(一)与本项目无关的文件材料。
(二)未用作审计报告所列问题依据的文件材料。
(三)未经领导审阅、签发的未生效的文电草稿和文件的一般修改稿。
(四)审计过程中摘录的供参阅的非取证材料和笔录。
(五)重份文件材料。
第九条 在审计文件材料的整理工作中,应根据文件材料的保存价值及其相互之间的历史联系,并以审计报告所列问题的需要为标准,对需要立卷的文件材料,特别是证明材料,要进行严格的鉴别和挑选;对其中不必立卷归档但有参考价值的文件材料,可作为资料保存。
第十条 按照审计法规、审计取证、文书处理的有关规定,对确定立卷归档的文件材料,应检查有关程序和签批,认定手续等是否完备,不符合要求的应予补救。
第三章 立卷组合
第十一条 按职能分类。立卷时,先划清审计监督和行政管理活动所形成的两种不同文件材料之间的界限,分别按各自的要求立卷。遇有两类文件材料相互交叉或难以区分时,应根据完整、精炼的要求,认真分析、鉴别,酌情处理;必要时,个别文件可在审计和文书两类案卷中同时立卷。
第十二条 按项目立卷。对应立卷归档的文件材料,根据审计项目的不同情况和便于管理的需要,采用不同的方法立卷:
(一)以项目为单位进行立卷。一个审计项目的文件材料应立成一卷或数卷,一般不得把两个或两个以上项目的文件材料合并立成一卷。除利用外资审计项目外,跨年度结束的审计事项,放于审计结束的年度立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