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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国家档案局印发《关于审计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和《审计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工作程序》的通知

  (二)承包经营责任审计和厂长(经理)经济责任审计,按单位,人名和审计年度分别立卷。
  (三)定期审计,按被审计单位和年度立卷。一个年度内被审计单位的材料普遍较少时,可将这些单位的材料分别装订成簿卷,放在同一卷盒内。
  (四)行业审计,本机关直接审计形成的文件材料,与下级审计机关报送的有关审计情况报告和本机关的综合材料,应分别立卷。
  (五)专项资金审计,利用外资审计,按项目和年度立卷。
  (六)审计调查按专题立卷,视材料的多少立成一卷或数卷,材料少时可将几个专题材料合并立卷。
  (七)复审文件材料由办理复审的审计机关立卷。抄送给原审计机关的复审文件材料与原审计结论和决定在同一年度的,与其合并立卷;不在同一年度的,另行立卷。
  (八)审计过程中,移送外单位处理的有关事项的文件材料,审计机关应根据有关规定,将原件或复印件随该审计项目文件材料立卷。
 第十三条 按单元排列。卷内文件的排列顺序,一般采用单元排列法。即将需立卷归档的文件材料分为结论性文件材料、证明性材料和立项性文件材料三个单元,每个单元内再根据不同情况和需要按不同顺序排列。
  第一单元 结论性文件材料,逆审计程序结合重要程度排列:
  (一)向上级机关报送的有关本项目的审计情况报告。
  (二)审计(含复审)结论和决定或审计意见通知书。
  (三)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结论和决定情况的报告及罚款、没收款、扣缴款回执。
  (四)有关审计处理的请示,审计事项的报告及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
  (五)审计报告(含复审意见)及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复审意见)的会议纪要或会议记录摘要。
  (六)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
  (七)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论和决定的复审申请,对审计(含复审)结论和决定的申诉材料;有关人员对审计(含复审)结论和决定的申诉材料。
  (八)停止拨款、贷款,冻结银行存款,封存帐册的文书及回执。
  (九)有关本项目的通报。
  (十)移送处理意见书。
  第二单元 证明性材料,按其所证明的审计报告所列问题的先后次序排列:
  (十一)审计证实问题汇总记录(证实审计报告所列问题的汇总文字或表格)。
  (十二)审计证实问题分项记录(证实审计报告所列问题之一的原始凭证、审计工作记录及调查证明性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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