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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船、油码头防油气中毒规定

 第十一条 根据本规定附录三有毒作业分级标准规定,通过对装卸运输及贮存作业中毒物浓度超标倍数、毒物危害程度级别、有毒作业劳动时间三项指标的测定计算,逐步建立、健全作业环境安全卫生监测制度。
 第十二条 装卸、运输、贮存石油及其制品的设备、设施、容器、管道等,应尽可能密闭。其连接部分应采取有效的密封措施,并要定期检查,保持良好状态,具体要求如下:
  1、新建造及新引进的2万及2万吨级以上油轮,船上需要惰气保护系统。其惰气源应保证在任何规定的气流速率下,都能提供按体积比不超过5%氧含量的惰气。
  2、原有旧船上无惰气系统的,应采用闭舱作业。
  3、根据不同货种,尽量选用浮顶罐和内浮顶罐。
  4、各种有毒气体须净化处理后再排出。
  5、采用适当措施,严格控制污水处理设施逸出有毒有害气体。
 第十三条 人员进入油舱、油罐作业前,必须进行通风换气,待内部气体稳定后,要在舱、罐内不同高度进行气体检测。当确认内部气体达到标准后,在有专人负责监护和联络的情况下,方可作业。作业期间,舱、罐内还应继续保持通风和监测。
 第十四条 为避免作业人员与石油及其制品直接接触,或受油气的危害,必须配备相应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防护用品应放在易于取放的专门地点,并要保持良好的可用状态。
 第十五条 为使作业人员的作业环境,休息环境的油气浓度达到本规定附录一的要求,应采取以下有效的集体防护措施。
  1、泵房、货油舱、贮油罐等作业环境,可采用通风排毒,净化处理,隔离操作,自动控制等措施。
  2、船员生活舱、油码头生产区休息室及非生产区工作室油气浓度超标处,应安装空气净化系统。
  3、港口油区及油船上应配备足够的淋浴设施。
 第十六条 油船和油码头上应备有中毒应急救护器材,如氧气瓶,急救包等,并始终保持完好状态。所有人员应熟悉应急器材、设备的存放地点及使用方法。

第四章 组织管理措施

 第十七条 各港航单位应建立、健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单位领导应对职工在油运过程中安全健康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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