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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工业工程设计管理暂行规定

轻工业工程设计管理暂行规定
 (1991年5月11日轻工业部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轻工业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管理,充分发挥工程设计在轻工业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计划委员会颁发的《基本建设设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以及轻工业部颁发的《全国轻工业行业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轻工业主管部门和轻工业工程建设单位及其承担轻工业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单位。
  第三条 轻工业工程设计工作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基本建设程序。努力提高经济效益,促进轻工业设计的技术进步。
  第四条 为了建立良好的轻工业设计市场秩序,在逐步建立和完善具有平等竞争机制的设计市场过程中,确保轻工业建设项目的进度和质量,必须相应地建立宏观调控体系。
  第五条 设计单位参加工程建设的全过程,承担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参加决策,编制各阶段设计文件,配合施工和试生产,参加工程验收。
  第六条 设计单位承担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根据建设单位提出的委托书进行可行性研究,参加设计任务书的编制;厂址选择和工程设计所需的科学试验;并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设计文件。
  第七条 轻工业建设项目必须按国家要求,严格设计资格管理。凡承担轻工业建设项目的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各阶段设计任务的单位,必须持有国家统一颁发的轻工行业设计资格证书。并严格按照设计资格等级,承担证书规定的行业范围内的设计任务。
  第八条 严禁无证或超越设计证书范围和等级进行可行性研究及各阶段设计。对于无证或超越设计证书范围和等级进行的各项工作成果均不予论证、审批,不得交付施工。
  第九条 轻工业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均由轻工业部统筹协调,组织设计力量。通过招标,择优选定技术素质高和社会信誉好的轻工业甲级设计单位承担其设计任务。小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的设计任务,由项目审批部门统筹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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