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适当增加新产品开发基金。对承担新产品发任务较重、经济效益较好,又有消化能力的企业,经财政部批准,可以适当提高按销售收入提取新产品开发费用的比例。
(五)补充一些企业的自有流动资金。补充企业自有流动资金,要采取多种渠道解决。国务院决定,“八五”期间一些企业要增补自有流动资金四百亿元,按照中央企业中央补、地方企业地方补的原则,由中央和地方各补充一百亿元,企业补充二百亿元。企业因产品提价而使库存商品和物资增值的部分,要按有关规定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今后,凡是新建企业,必须按有关规定把铺底流动资金列入工程预算,不给投产后的正常生产经营留下资金缺口。
(六)适当降低贷款利率。银行贷款利率已从四月二十一日起平均降低零点七个百分点,并按照国家的产业政策实行差别利率。
(七)给予部分企业外贸自主权。要充分发挥已经赋予外贸经营权的大中型企业和企业集团的作用。同时,再选择部分具备条件的大中型企业和企业集团给予外贸自主权,使它们直接趱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但出口产品的数量和品种要纳入国家计划。选择的条件是:产品质量好,技术密集程度和附加值较高;在国际市场上有销路,有竞争力;经济效益较好,能够自负盈亏;有合格的对外经贸人员,并具备其他必要的条件;能够提供售后服务等。
(八)进一步做好若干国营大中型企业的“双保”工作。要继续按照一九九0年试行的“双保”办法,落实“双保”企业的外部条件,并实行倾斜政策。能源和物资部门要及时将用电计划和主要生产资料分配计划专项下达;铁路、交通部门对“双保”企业的物资运输要给予优先保证;人民银行和工商银行对“双保”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要给予支持;统计部门要继续对“双保”企业实施跟踪考核。“双保”企业要保证上交国家利税和统配产品任务,千方百计提高经济效益,在行业中发挥带头作用。
(九)继续清理“三角债”。国务院清理“三角债”领导小组要继续抓好清理工作,国务院生产办公室要会同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进一步组织清欠。各地区、各部门在全国范围内跨省(区、市)清欠工作中,要按照国务院清理“三角债”领导小组的部署抓紧落实,重点工程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奖金要按时到位。银行要针对恢复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中出现的问题,完善和制定有关的制度,严格结算纪律,同时要把清理企业拖欠工作列入自己的业务范围。
(十)选择一百个左右大型企业集团分期分批进行试点。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对紧密层成员企业要逐步实行统一管理。对于关系国计民生、产品面向全国的企业集团,要在国家计划中实行单列。同时,要给予大型企业集团一些优惠政策,充分发挥它们在国民经济中的骨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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