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优化结构、合理布局
根据履行政府职能和事业发展需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对本地区技术机构的设置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建立与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产业结构相适应的、与质量技术监督省以下管理体制相协调的质量技术监督技术保障体系。
(1)省和省会城市技术机构的设置
按照同一城市,同一门类的技术机构设置一个的原则,省和省会城市同类技术机构设置一个,省会城市的区不设置技术机构。计划单列市技术机构同一门类只设一个,市所辖区不设技术机构。直辖市中心城区原则上不设置独立的技术机构。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副省级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积极采取措施,加快推进省级和副省级城市技术机构的整合。要按照同一门类技术机构设置一个和不搞重复建设的原则,统筹规划,提出多种形式的整合方案,并经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分步实施。
省级技术机构名称为院。
(2)地市技术机构的设置
地、州、盟、地级市技术机构的设置,要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工作需要,本着精简高效、区域覆盖的原则,通过对现有技术机构的重组、联合和合并,解决技术机构力量分散,低水平重复的问题。整合后,地市级技术机构原则上应保持标准、计量、质检、特(锅)检、纤检专业业务的相对独立,机构数量一般不超过5个。锅检、特检分设的要合并。地、州、盟所在的县(市)不单独设置技术机构。地级市所辖区不设技术机构。
地市级技术机构名称为所(或中心)。
(3)县级技术机构的设置
县级技术机构的设置要综合考虑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人口、面积、产业结构特点等因素,合理设置技术机构。对没有技术机构的县,原则上不再设置,其技术业务工作由地市技术机构或相邻地区的技术机构承担。经济发达、远离中心城市的县,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工作需要,可建立体现地方经济特色的检测技术机构。欠发达地区现有的县级技术机构,可作为地市技术机构的派出机构进行整合。
县级技术机构名称为站(所)。
(4)国家质检中心的改革
在科技管理体制改革中,抓紧推进国家质检中心改革,解决好转制院所中国家质检中心的公正性地位问题。要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产品、涉及公共安全和人身健康产品的国家质检中心,调整一批技术落后,重复设置,多年没有承担国家任务的质检中心,引导和鼓励承担一般性产品检验任务的国家质检中心向中介检验机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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