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清洁人员还须对被污染的现场地面进行消毒和清洁处理。
4.6.2 对发生的事故采取上述应急措施的同时,处置单位必须向当地环保和卫生部门报告事故发生情况。事故处理完毕后,处置单位要向上述两个部门写出书面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及其简要经过;
泄露、散落医疗废物的类型和数量、受污染的原因及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名称;
医疗废物泄露、散落已造成的危害和潜在影响;
已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和处理结果。
5.医疗废物高温热处置
国家推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现阶段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应采用高温热处置技术,该技术适用于除化学性废物以外的所有医疗废物。
5.1 处置厂选址
5.1.1 处置厂的选址应符合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和环保规划,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5.1.2 处置厂不允许建设在GB3838中规定的地表水Ⅰ类、Ⅱ类功能区和GB3095中规定的环境空气质量Ⅰ类功能区。
5.1.3 处置厂选址应遵守《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
24条规定,远离居(村)民区、交通干道,要求处置厂厂界与上述区域和类似区域边界的距离大于800m。
处置厂的选址应遵守国家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处置厂距离工厂、 企业等工作场所直线距离应大于300m,地表水域应大于150m。
5.1.4 处置厂的选址应尽可能位于城市常年主导风向或最大风频的下风向。
5.2 处置厂的设施要求
5.2.1 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应在处置厂出入口、暂时贮存设施、处置场所等,按照GB15562.2以及卫生和环保部门制定的《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和警示标识规定》设置警示标志。
5.2.2 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应在法定边界设置隔离围护结构,防止无关人员和家禽、宠物进入。
5.2.3 医疗废物处置厂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库房、清洗消毒间应采用全封闭、微负压设计,并保证新风量30立方米/人.h。室内换出的空气必须进入医疗废物焚烧(热解焚烧)炉内焚烧处理。
5.2.4 20万人口以上城市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厂,应保证其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全年正常运行。
5.2.5 医疗废物处置厂应建有污水集中消毒处理设施,处置厂的车辆、周转箱、暂时贮存场所、处置现场地面的冲洗污水应先进行消毒处理,再排入处置厂内的污水集中消毒处理设施处理。
5.2.6 医疗废物处置厂应建有污泥脱水或干化处理设施,脱水或干化后焚烧处理。
5.2.7 医疗废物处置厂应设自动称重装置,计量医疗废物的处置量。
5.2.8 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应建立符合要求的医疗废物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并定期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数据。
5.3 医疗废物的接收和记录
5.3.1 医疗废物运至处置单位时,应由专人核对《医疗废物运送登记卡》,登记数量与实际接收的数量是否符合,经核实无误后,签字确认,表明已接收到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