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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

  按照先火电后水电,先大机组后小机组的方针,逐步开放非竞价机组进入市场竞争。首先开放200MW及以上容量的供热机组,逐步开放100MW供热机组。对于100MW以下容量火电机组,只开放年、月度合同交易,同时执行国家限制小火电机组凝汽发电的有关政策。在火电机组全部进入市场后,水电机组也将按容量大小逐步进入市场进行交易。
  2.逐步扩大双边交易
  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大用户,按电压等级由高到低,容量由大到小的顺序逐步开放。
  3.采取先试点后开放的步骤,开展发电公司(厂)与配电公司的双边交易。
  4.建立辅助服务市场,初步建立备用、调频辅助服务市场,完善无功辅助服务补偿机制。
  (三)远期目标
  1.发电端实行一部制电价、全电量竞争模式。
  2.在售电端引入竞争机制,实现所有市场主体参与的全面竞争。在一个地区(城市)组建若干个售电服务公司,用户可以自由选定售电服务公司。
  3.建立电力期货、期权等电力金融市场,形成政府监管下的、公平竞争的、全面开放的东北区域电力市场。
  四、市场管理
  (一)市场规则及管理办法制定
  在电力市场正式运行前,逐步完成以下规则和管理办法的制定工作。
  1.《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初期运营规则(暂行)
  应对以下几个方面内容做出规定:(1)市场成员及其权利和义务;(2)市场交易体系;(4)市场运作的全过程;(4)干预市场的条件;(5)计量考核与结算;(6)信息管理;(7)电力系统及相关辅助系统的安全运行等方面的内容;(8)辅助服务补偿办法。
  2.《东北区域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功能规范(暂行)》
  应对市场技术支持系统设计原则、系统组成和功能进行规定。
  3.《东北区域电力市场监管实施意见(暂行)
  应对监管机构的职责、监管内容、监管程序、争议调解等相关方面进行详细规定。
  4.《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准入实施意见(暂行)
  应对进入市场的电力企业及用户应满足的条件进行详细规定,并明确入市、退市的程序。
  5.《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差价部分资金管理办法》
  按照调整电力用户、发电公司(厂)、电网公司的利益,支付电力市场及技术支持系统建设、运行成本的使用原则,编制其管理使用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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