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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科学技术部、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电子政务工程技术指南》的通知

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科学技术部、
 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电子政务工程技术指南》的通知
 (国信办[200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科学技术厅(委、局)、信息产业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我国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2]17号)精神,指导电子政务工程建设中相关技术管理活动,带动信息产业发展,现将《电子政务工程技术指南》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其贯彻执行。
  附:《电子政务工程技术指南》

                       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科学技术部
                       信息产业部
                       二00三年一月三日

               电子政务工程技术指南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我国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2]17号)精神,指导电子政务工程建设中相关技术管理活动,促进电子政务系统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和安全可靠,加快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技术与产品的研究开发,带动信息产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电子政务工程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技术指南》)。
  第一条 《技术指南》用于指导电子政务工程建设中的技术选择。电子政务工程建设的技术选择要围绕业务需求,顺应技术发展趋势,遵循实用性、安全性、可靠性、先进性、可扩充性、易维护性和开放性要求。
  (一)要以业务需求为主导,以完整地实现系统预期功能为目标,提高电子政务系统的实用性。
  (二)要根据安全需求,实现不同类型和级别的网络与信息安全,提高电子政务系统的安全性。
  (三)要根据应用的需求,合理确定系统平均无故障运行时间和可靠性等级,合理确定系统部件平均故障修复时间。
  (四)为保证系统不断扩展的需要,有利于工程的分步实施,在经济合理的前提下,系统要预留功能扩充的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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