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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科学技术部、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电子政务工程技术指南》的通知


  第七条 政府信息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要统一数据标准,重视元数据建设,提高数据的规范化程度,构筑数据共享的基础,实现多源信息的集成整合与深度开发。
  推动建立多种模式存取和共享数据的技术体系,以利于提供数据格式转换工具和编程接口,鼓励采用操作元数据的工具软件,保证数据资源的充分利用。
  第八条 电子政务建设要优先选用跨操作系统的支撑软件和应用软件产品,使用单位应要求开发单位提供规范的数据应用接口协议,以满足异构系统的数据交换要求。
  第九条 各类业务应用系统建设要遵循软件工程的原则和采用软件工程的方法。在业务分析、需求分析、系统设计、系统实施和系统维护等业务应用系统全生命周期中,依据《电子政务业务流程设计通用指南》和《电子政务系统总体设计指南》等国家标准,实现开发过程的有效管理,确保应用系统的高效开发,增强业务应用系统的可用性、正确性和经济性。
  第十条 防止业务应用系统的重复开发。
  (一)推进业务应用系统建设,要统筹规划,积极采用专业化开发单位提供的产品和服务,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开发和重复建设。
  (二)在业务应用系统的升级和维护过程中,要重视设计的合理性和源代码的可寻问题,既要提高系统的可重用性,又要保护已有的投资。
  (三)鼓励业务应用系统采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成熟的、商品化的、高可重用的构件化软件产品和服务。
  第十一条 要高度重视电子政务工程中的网络与信息安全建设,依据国家有关电子政务工程建设信息安全管理的要求,同步建设电子政务系统的安全保障体系。
  第十二条 涉及国家经济命脉、信息安全、国计民生和社会安定的电子政务系统,在系统的运行、维护、升级过程中,必要时可要求开发单位提供有关源代码和技术文档支持。
  第十三条 电子政务工程建设的采购活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各级政府要为购买自用正版软件提供必要的资金。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使用国产信息产品及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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