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函[2003]114号)
发展改革委:
你委《关于审批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组建方案和章程的请示》(发改能源[2003]1287号)收悉。现就组建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组建方案》和《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二、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是以广东省、海南省电网资产,以及国家电网公司在广西、贵州、云南所属电网资产为基础组建的国有企业。主要成员单位包括广东电网公司、广西电网公司、海南电网公司、贵州电网公司、云南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超高压输变电公司等6个电网运营企业,以及鲁布革电厂、天生桥二级电站、广州抽水蓄能电厂等3个发电企业(暂由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代管,下一步根据实际需要逐步调整)。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组建后,要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等有关规定逐步进行改组和规范,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三、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从事电力购销业务,负责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南方区域电网,经营相关的输配电业务。公司注册资本暂定为人民币600亿元,暂不进行清产核资,遗留问题逐步清理,妥善处理。
四、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由中央管理。按照《中共中央关于成立中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发[2003]6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5号)精神,公司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由中央管理;公司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其他关系依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的有关配套文件的通知》(中办发[1999]8号)精神办理。由国资委向公司派出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对其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五、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对其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以下简称有关企业)的国有资产和国有股权行使出资人权利,依法经营、管理和监督,并相应承担保值增值责任。在国家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下,公司依法自主进行各项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