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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十堰海关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十堰海关的批复
(国函[2003]111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设立十堰海关的请示》(鄂政文[2003]1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设立十堰海关(正处级),隶属武汉海关。
二、
核定十堰海关人员编制30名,在海关系统编制内调剂解决。所需人员从地方党政机关现有人员及应届大学毕业生、军队转业干部中选调,不从社会上招收。
三、
十堰海关所需办公、生活用房和开办费、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由你省负责解决,检查检验设备由海关总署负责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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