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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设备监理评审文件》及《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申请书》的通知

  2.3.7.2 设备监理单位与项目业主签订的设备监理服务合同或协议应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其主要内容应包括:监理的范围、内容和标准,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监理费用的计取与支付,暂停和终止,保险,违约责任及其争议处理方式等。
  2.3.7.3 设备监理单位应对每一类计划要开展的设备监理业务进行设计和开发活动。应制定设备监理服务的设计和开发输入文件,文件至少应包括明确项目业主需求和说明设备监理单位满足这些需求的能力的内容。
  2.3.7.4 设备监理单位应对分包方实施控制。
  2.3.7.4.1 设备监理单位只能将独立的单项辅助设备的监理工作分包给有资格的其他单位,且应在投标或签订合同前明确通报项目业主;当监理工作已开始时,除非项目业主提出或书面同意,一般不允许随意更换分包方。
  2.3.7.4.2 当决定将某一设备监理单位列入合格分包方名单时,应与该分包方签订一份书面合同或协议,以确保分包方:
  1)有能力完成分包工作;
  2)公正,不直接参与或不通过其相关单位参与与监理工作有关的设计、销售、采购、制造、检验、储运、安装、调试工作;
  3)保密承诺;
  4)与项目业主及相关方如制造方无任何利益冲突;
  5)开始工作后,除非项目业主提出或书面同意,一般不允许解除合同;
  6)承担保险的能力。
  2.3.7.4.3 当决定将非主要设备的监理工作分包给其他单位时,应与分包方签订具体的监理项目合同或协议,其合同或协议内容应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可参照《电气与机械工程设备监理分包协议书》范本);其主要内容应包括:分包监理服务的范围、内容和标准,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监理费用的计取与支付,暂停和终止,保险,违约责任及其争议处理方式等。
  2.3.8 关于“测量、分析和改进”
  2.3.8.1 设备监理单位应制定并实施设备监理服务工作成果评价准则。

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评审规则



  1.目的和适用范围
  1.1 设备监理行业自律组织(以下简称CAPEC)根据国家设备监理监管部门的授权制定本规则,并进行设备监理单位的资格评审活动。
  1.2 本文件规定了CAPEC对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的评审程序。
  1.3 本文件规定了CAPEC对乙级设备监理单位申请甲级资格的评审程序。
  1.4 本文件适用于对从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监理活动以及开展设备工程技术和管理咨询业务活动的监理单位的评审活动。
  2.引用文件
  1)《设备监理管理暂行办法》(国质检质联[2001]174号)
  2)《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2002年第28号局长令)
  3)CAPEC—S111:2003《设备监理单位资格基本要求》
  4)GB/T19000—2000 idt IS09000:2000《质量管理体系 基础和术语》
  5)GB/T19001—2000 idt IS0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
  6)GB/T19011—2003 idt IS019011:2002《质量和或环境管理体系审核指南》
  3.术语和定义
  本规则采用CAPEC—S111:2003《设备监理单位资格基本要求》中的术语和定义。
  GB/T19000—2000 idt IS09000:2000《质量管理体系 基础和术语》中的有关术语适用于本文件。
  4.总则
  4.1 CAPEC依据《设备监理管理暂行办法》(国质检质联[2001]174号)、《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2002年第28号局长令)、CAPEC—S111:2003《设备监理单位资格基本要求》的要求对设备监理单位实施资格评审。
  4.2 CAPEC对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的评审工作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
  4.3 CAPEC不对申请评审的设备监理单位提供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咨询或其他影响公正性的服务。
  4.4 CAPEC对申请评审的设备监理单位的申请材料、评审情况和其他非公开信息保守秘密。
  4.5 依据CAPEC的评审结果,CAPEC承认设备监理单位在监理资格等级、监理专业范围内具有从事设备工程监理的能力,但并不表明CAPEC对设备监理单位的监理工作承担责任。
  4.6 CAPEC的服务按CAPEC—S311:2003《对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评审与管理的收费办法》收取评审费用,不接受设备监理单位的资助。
  4.7 CAPEC按照CAPEC—S201:2003《设备监理单位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规则》,受理和处理对CAPEC的申诉、投诉和争议。
  5.工作过程
  5.1 评审申请
  5.1.1 申请资格评审的设备监理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备《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中的基本条件;
  2)已按CAPEC—S111:2003《设备监理单位资格基本要求》的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时间不少于6个月。
  5.1.2 申请资格评审的设备监理单位可以在国家质检总局、CAPEC网站获取或向CAPEC直接获取实施规范和资格申请书等相关文件。
  5.1.3 申请乙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的设备监理单位须向国务院有关管理部门或有关行业管理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初审部门)申请初评,经初步审查合格后报CAPEC。
  5.1.3.1 初审主要采取文件审查的形式。
  5.1.3.2 初审的主要内容:
  1)审查5.1.4条款中1)至8)要求提交文件的完整性。
  2)审查5.1.4条款中1)至7)要求提交文件的符合性。
  3)审查5.1.4条款中2)、3)要求的文件及证件原件的真实性。
  5.1.3.3 初审的程序:
  初审部门在接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在《评审核准表》上签署初审意见并盖章,将全部申请材料交还给申请人。
  初审未通过,也须在两个工作日内给申请人书面通知,明确未通过初审的理由,告知申请人需补充完善的材料。
  5.1.4 申请资格评审的设备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申请方)向CAPEC提交申请文件:
  1)申请书及附件;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文件,如营业执照(复印件)、注册资金证明、机构章程;
  3)机构人力资源状况,需特别注明持有效《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情况;聘用的主要负责人、专职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聘用和应聘说明和专业资格证明(复印件);
  4)设备监理单位的质量体系文件及其他文件目录;
  5)机构的设施和设备情况证明材料;
  6)拟申请设备监理专业范围内每个监理专业的服务规划和至少一个已完成或正在实施的该监理专业的监理项目的质量计划,每个监理专业配备的监理人员专业能力评定记录;
  7)设备工程相关业绩及证明材料(含监理委托方、被监理单位的证明材料);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文件、证明材料;
  8)初审意见或推荐意见(国务院有关部门或有关行业管理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监督机构对本地区、本行业内的乙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提出初审意见,对本地区、本行业内业绩突出的乙级资格的监理单位申请甲级资格提出推荐意见)。
  申请方对申请评审及后续的活动中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5.1.5 申请方在提交申请书时,同时交纳申请费。
  5.1.6 CAPEC在接到申请书的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若通过审查,CAPEC将向申请方发出国家质检总局签发的《设备监理资格申请受理通知书》。若未通过审查,CAPEC将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方,并阐明未通过审查的理由。申请方在收到书面通知书之日起90天内,如能针对不予受理的理由采取相应措施并提供补充申请文件且满足评审申请要求的,CAPEC将向申请方发出国家质检总局签发的《设备监理资格申请受理通知书》。对届时仍不能满足评审申请要求的,CAPEC则不予受理。若有异议,申请方可以按CAPEC— S201:2003《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规则》提出申诉。
  5.1.7 在申请资料评审结束,并符合要求后,CAPEC与申请方签署《设备监理资格评审协议》并发放有关文件。
  5.2 评审程序
  评审程序包括文件评审、现场评审、见证评审。
  5.2.1 文件评审
  CAPEC指定的评审组长根据CAPEC下达的评审任务书的要求,负责对申请方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进行审查,以确保其文件符合CAPEC—S111:2003《设备监理单位资格基本要求》的要求。如果文件评审表明申请方描述的文件不能充分满足要求,应停止后续工作;申请方应根据文件审查意见完善文件,待问题得到解决,再继续工作。由评审组长根据申请方文件的完善情况提出是否可以进行现场评审的意见,并通知CAPEC,由CAPEC批准是否可以进行现场评审。
  5.2.2 现场评审
  5.2.2.1 CAPEC提出现场评审日期和评审组成员名单,经申请方同意后,向评审组下达评审任务书。
  5.2.2.2 现场评审计划
  评审组长制定现场评审计划,提前两周通知申请方。
  5.2.2.3 评审组按现场评审计划进行评审,现场评审分为质量管理体系评审和设备监理专业范围评审。
  评审组在申请方办公现场召开有申请方代表参加的首次会议,就现场评审安排等事项进一步确认落实。
  评审组采用面谈、查阅文件、抽查记录等调查验证方式进行现场评审,对申请方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性和设备监理的专业管理和实施能力进行综合评价,如发现有不符合事实应得到申请方代表确认,并提出不符合项报告。
  末次会议上评审组报告评审情况,即申请方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设备监理的专业管理和实施能力是否符合CAPEC—S111:2003《设备监理单位资格基本要求》的相应要求的评审结论。提出对申请方的纠正措施要求。确认见证项目。
  5.2.3 见证评审
  5.2.3.1 对资格评审的初次评审,一般选择一个监理项目进行见证评审。
  5.2.3.2 申请方应将选定见证的监理项目的监理工作计划在正式审核前的15个工作日报CAPEC。
  5.2.3.3 申请方有责任将见证评审组的名单通知被监理单位,以取得该单位对见证评审工作的支持。
  5.2.3.4 见证评审组对申请方派出的项目监理组的现场监理活动实施见证。通过观察,评审项目监理组实施设备监理的专业能力。
  5.2.3.5 见证评审完成后,见证评审组向申请方通报见证评审情况与结论,如有不符合项应提出不符合项报告,报告中的不符合事实应得到申请方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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